(2017)辽0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与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王澍,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以“涉案被处罚的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地上物、构建物属公共设施,且被执行人正在积极办理相应征地手续,如果继续强制执行将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为由撤回对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强制执行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1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桂岩执行员 李 飞执行员 魏星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曾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