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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与柏建顺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柏建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良阁,局长。委托代理人范勇,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炎立,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柏建顺,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柏建顺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29日以被执行人柏建顺2016年在被取缔的焦宝窑中有一支窑已修复并投入生产,该石灰窑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为由,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对被执行人柏建顺作出章环罚字2016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壹拾万元整人民币。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壹拾万元整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定,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章环罚字2016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9月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柏建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1月,因章丘撤市设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更名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章环催字[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章环罚字2016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壹拾万元整人民币之处罚适当。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中之罚款壹拾万元整人民币,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章环罚字2016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金花审判员  巩传江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