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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与袁佰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袁佰臣,赵淑芝,于保林,周志芹,于宝昌,张兴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3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周财民,职务行长。被告:袁佰臣,男,住海伦市。被告:赵淑芝(袁佰臣妻子),女,住海伦市。被告:于保林,男,住海伦市。被告:周志芹(于保林妻子),女,住海伦市。被告:于宝昌,男,住海伦市。被告:张兴凤(于宝昌妻子),女,海伦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与被告袁佰臣、赵淑芝、于保林、周志芹、于宝昌、张兴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1.17元,减半收取计1301.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刘大春审判员  王凤山审判员  韩宝辉二0一���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闻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