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周永贵与重庆市吉隆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永贵,重庆市吉隆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84号申请人周永贵,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胡文卓,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吉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198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1076F。法定代表人蒋朝名,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永贵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吉隆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永贵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吉隆建筑有限公司价值11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永贵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吉隆建筑有限公司价值115000元的财产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希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