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廖从明与四川省宏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四川省宏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412号原告:廖某,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白某,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宏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四川省宏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志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罗翔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