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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占德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占德如,朱晓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665号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立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吴翥,公司员工。被告: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占德如。被告:占德如,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朱晓梅,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占德如、朱晓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0元,减半收取5055元,由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