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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补甲英、补秀英、补久英与补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补甲英,补秀英,补久英,补斌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553号原告:补甲英,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补秀英,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补久英,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补斌,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补甲英、补秀英、补久英与被告补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补甲英、补秀英、补久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补甲英、补秀英、补久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补甲英、补秀英、补久���撤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补甲英、补秀英、补久英负担。审判员  冯济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彭程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