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补甲英、补秀英、补久英与补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补甲英,补秀英,补久英,补斌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553号原告:补甲英,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补秀英,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补久英,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补斌,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补甲英、补秀英、补久英与被告补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补甲英、补秀英、补久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补甲英、补秀英、补久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补甲英、补秀英、补久���撤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补甲英、补秀英、补久英负担。审判员 冯济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彭程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