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江巧珍、王跃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巧珍,王跃良,张琼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江巧珍,女,汉族,1968年3月6日生,江苏省苏州人,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王跃良,男,汉族,1961年9月22日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被执行人张琼美,女,汉族,1961年10月20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陆良县)。申请人江巧珍诉被执行人王跃良、张琼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做出(2016)云032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江巧珍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移交本院执行。经查明,(2016)云032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王跃良、张琼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35200元以及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的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跃良、张琼美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无法执行。经本院详细调查,被执行人王跃良、张琼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跃良、张琼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对二被执行人完善了财产调查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经询问,申请人江巧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林审判员 闻平良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