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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9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春刚与朱学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刚,朱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9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刚,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局工程公司工人,现住鹤北林业局。被执行人朱学民,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鹤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刚与被执行人朱学民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春刚申请终结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3)鹤北林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3)鹤北林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  国  权审 判 员 全  玉  龙人民陪审员 华    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崔凤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