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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562号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伟,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林,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岳阳市。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8日,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正荣人民陪审员  徐力强人民陪审员  付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