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乐市泰昌针织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宏利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乐市泰昌针织有限公司,南昌市宏利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145号原告:长乐市泰昌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金峰镇福州金峰纺织城。法定代表人:邓文萍,董事长。被告:南昌市宏利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法定代表人:顾浩之。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乐市泰昌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宏利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乐市泰昌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长乐市泰昌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乐市泰昌针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长乐市泰昌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郑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