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卢聪与金牛区爱亲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聪,金牛区爱亲食品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364号原告:卢聪,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梅,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系原告的妻子。被告:金牛区爱亲食品经营部,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泰宏路242号,注册号:510106601444539。经营者:廖小晏。原告卢聪诉被告金牛区爱亲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卢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聪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聪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再收退)。审判员 黄锦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昊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