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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卢聪与金牛区爱亲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聪,金牛区爱亲食品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364号原告:卢聪,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梅,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系原告的妻子。被告:金牛区爱亲食品经营部,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泰宏路242号,注册号:510106601444539。经营者:廖小晏。原告卢聪诉被告金牛区爱亲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卢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聪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聪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再收退)。审判员  黄锦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昊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