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9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新浪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黄兵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浪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黄兵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9917号原告:上海新浪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5楼9层902室。负责人:陈克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该公司人力资源专员。被告:黄兵凡,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乐,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新浪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乐居北京分公司)与被告黄兵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浪乐居北京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被告黄兵凡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浪乐居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同意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黄兵凡于2015年7月29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17年1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日签订离职协议并办理了工作交接。在离职协议中虽然约定了我公司支付黄兵凡67500元,但是该离职协议约定的补偿金数额明显高于其他员工,显失公平。我公司对于离职员工的补偿均是N+1赔付,因为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在与黄兵凡协商补偿金的结果超过支付范围2个月的工资,而离职协议加盖的合同专用章是事先加盖好的,现公司领导不同意按照N+3补偿。黄凡兵曾于2017年3月10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7500元,经审理,东城仲裁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7)第1532号裁决书:新浪乐居北京分公司支付黄兵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500元。我公司现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如所请。被告黄兵凡辩称,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离职协议,约定补偿为67500元,原告应按约定支付。被告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兵凡于2015年7月29日入职新浪乐居北京分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黄兵凡担任PHP工程师。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月18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了《离职协议》,约定:……3.1乙方(黄兵凡)应当在2017年1月18日前完成其工作交接……;4.1在乙方(黄兵凡)完成工作交接之后,甲方(新浪乐居北京分公司)愿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67500元(此补偿金包括N+1及2个月年终奖金)……。同日,黄兵凡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原、被告双方对于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黄兵凡与新浪乐居北京分公司签订《离职协议》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且《离职协议》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该协议加盖有“上海新浪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印文,合法有效。黄兵凡已经完成了离职工作交接,现新浪乐居北京分公司以该协议签订后公司领导不同意为由,要求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上海新浪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被告黄兵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5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新浪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上海新浪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伊 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媛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