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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玉伟与张茂利、徐方富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伟,张茂利,徐方富,张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357号申请人:孙玉伟,种植户。被申请人:张茂利,八××农场十六站种植户。被申请人:徐方富,种植户。被申请人:张志军,种植户。申请人孙玉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茂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70、62×××88、62×××16、62×××23、62×××77、62×××90中的存款8000元予以保全,对被申请人徐方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46、62×××34、62×××49中的存款13000元予以保全,对被申请人张志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21中的存款15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孙玉伟以房产证(牡垦房权证八××字第湖滨20110430号,户主孙玉伟)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玉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茂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70、62×××88、62×××16、62×××23、62×××77、62×××90中的存款8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徐方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46、62×××34、62×××49中的存款13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张志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21���的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380元,由被申请人张茂利、徐方富、张志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洪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晏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