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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季维军、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维军,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季维军,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东,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季维军与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东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东名下的车号为皖M×××的“大众”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齐福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