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季维军、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维军,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季维军,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东,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季维军与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东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东名下的车号为皖M×××的“大众”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齐福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