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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熊尚慧与郜均平、李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尚慧,郜均平,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尚慧,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郜均平,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李琴,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熊尚慧诉被告郜均平、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郜均平、李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郜均平、李琴在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账户12×××08内存款人民币3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未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