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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潘义胜与烟台九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义胜,烟台九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潘义胜,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九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60号。法定代表人:肖于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洪波,男,烟台九隆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义胜与被执行人烟台九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梅审判员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郝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