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4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靳颜菲、韩文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颜菲,韩文栋,石家庄首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靳颜菲,女,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习荣增,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文栋,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岩,河北刘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石家庄首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恒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董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雅丽,女,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靳颜菲因与被上诉人韩文栋、原审第三人石家庄首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3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各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合同应否解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已经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能否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上诉人已将房屋装修并出租,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是否妥当?涉案房屋目前可否办理过户手续?一审法院做出了查封涉案房屋的裁定,该裁定的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在重审中,应一并查明上述事实并依法处理。一审法院宜多做调解工作,力促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若调解不成,则应在查清以上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3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靳颜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毅鹏审 判 员 张国俊代理审判员 冯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