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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6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谷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谷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6民初176号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原名左云县店湾镇农用石油加油站,住所地左云县店湾镇东周窑村。法定代表人:周官平,该站站长。被告:谷盛,男,汉族,左云县人,现住张家场乡。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谷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炜人民陪审员  白云伟人民陪审员  田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任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