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异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彩虹与赵家水、赵阶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虹,赵家水,赵阶敏,朱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异58号案外人赵玉祥,男,1990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耿海军,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黄彩虹,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树跃,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家水,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赵阶敏,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朱洪峰,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执行黄彩虹申请执行赵家水、赵阶敏、朱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赵玉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赵玉祥执行异议称,被执行人赵阶敏与我系父子关系。2003年,赵阶敏为我建造婚房一处。2013年,赵阶敏离婚时将房产确定由我所有。上述事实,我村人王德亮及我村村委会均能证实,法院查封房产系我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属我所有的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黄彩虹答辩称,被执行人赵阶敏与案外人赵玉祥确系父子关系。法院查封的是被执行人赵阶敏的房子,不是案外人赵玉祥的房子,请求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赵阶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被执行人赵家水、朱洪峰按案外人提供的地址邮寄传票未妥投。本院查明,2003年7月27日,被执行人赵阶敏经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规划批准在铜山区何桥镇岗岔楼村建造住宅一处。房子建成后未办理房产证。2015年2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铜郑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家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彩虹借款本金74000元及违约金14800元合计88800元;赵阶敏、朱洪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执行过程中,2016年2月15日,本院依(2015)铜执字第430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实际查封了被执行人赵阶敏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岗岔楼村房产一套(140平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中,诉争房产属无房证房产,该房屋的规划申请表上的名字为赵阶敏,案外人认为诉争房产属其所有,证据不足。案外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赵玉祥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段晓娟人民陪审员 朱从永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荣晨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