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爱京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京,尹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刘爱京,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环境卫生清洁队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尹子祥,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现在北京市团结教育矫治所服刑。刘爱京与尹子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7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尹子祥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12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