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邓刚、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刚,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邓刚,男,汉族,生于1968男8月12日,盐亭县人,个体户,住盐亭县。被执行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十里大道282号。法定代表人:罗和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单元15层1516号。负责人:张钦能,该公司负责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邓刚申请执行(2014)绵民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原被执行人九江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江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故依法应裁定变更后的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且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姚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