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保定飞腾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锟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飞腾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石家庄锟融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75号申请人保定飞腾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法定代表人韩青梅,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石家庄锟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祁军昌,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保定飞腾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锟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石家庄锟融商贸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7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汤昭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