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张绍红与王德治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红,王德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84号申请执行人张绍红,男,生于1973年3月2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王德治,女,生于1972年9月26日,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绍红与被执行人王德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6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德治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绍红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德治归还张绍红代为王德治支付的欠款40000元及利息20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王德治外出不知其具体地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德治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王德治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意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毅审判员 李克洪审判员 郭云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罗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