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鲜坡、祁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鲜坡,祁照林,李家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266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泌阳县。被告:丁鲜坡,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祁照林,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李家柱,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丁鲜坡、祁照林、李家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邢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