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鲜坡、祁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鲜坡,祁照林,李家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266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泌阳县。被告:丁鲜坡,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祁照林,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李家柱,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丁鲜坡、祁照林、李家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邢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