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军与贺忠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贺忠义,黑龙江省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北安直属库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386号原告:马军,男,1977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贺忠义,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连荣,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喜贵,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守义,黑龙江省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央储备粮北安直属库,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北岗区九一八电台西侧。法定代表人:王维忠,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军起诉被告贺忠义、黑龙江省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北安直属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马军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97.00元减半缴纳即1244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春胜人民陪审员  隋淑琴人民陪审员  魏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