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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晴、李某妮、贝芬诉被告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冯家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晴,李某妮,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冯家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953号原告李某晴,女。原告李某妮,女。原告暨原告法定代理人贝芬(原告李某晴、李某妮之母),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冯家居民小组,住所地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冯家组。代表人邹玉峰,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晴、李某妮、贝芬诉被告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冯家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晴、李某妮、贝芬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冯家居民小组52万元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等额财产。案外人贝曜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联城村冯家组房屋一栋(权证号:浏房权证字第000XXX**号)为原告李某晴、李某妮、贝芬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晴、李某妮、贝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冯家居民小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贝曜所有的位于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村冯家组房屋一栋(权证号:浏房权证字第000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肖赛晖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