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5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旭东、王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旭东,王青,王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578-1号申请人:高旭东,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申请人:王青,女,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申请人:王学,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人高旭东诉被申请人王青、被申请人王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旭东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青、被申请人王学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高旭东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旭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青、被申请人王学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高旭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旭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胤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