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崔磊与沈阳期日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磊,沈阳期日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653号原告:崔磊,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淼,女,系原告姐姐。被告:沈阳期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4号。法定代表人:伊田昌弘。原告崔磊与被告沈阳期日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崔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崔磊负担。审判员 鄂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