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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崔磊与沈阳期日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磊,沈阳期日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653号原告:崔磊,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淼,女,系原告姐姐。被告:沈阳期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4号。法定代表人:伊田昌弘。原告崔磊与被告沈阳期日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崔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崔磊负担。审判员  鄂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