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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4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才某与被告切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某某,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4民初39号原告:才某某某,男,蒙古族,1970年1月9日出生,系青海省河南县人。被告:切某,女,蒙古族,1967年1月9日出生,系青海省河南县人。原告才某某某某与被告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才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才让华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普华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