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4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才某与被告切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某某,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4民初39号原告:才某某某,男,蒙古族,1970年1月9日出生,系青海省河南县人。被告:切某,女,蒙古族,1967年1月9日出生,系青海省河南县人。原告才某某某某与被告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才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才让华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普华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