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琴与吴国华、白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琴,吴国华,白小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840号原告:刘琴,女,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吴国华,男,198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白小毛,女,198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告刘琴诉被告吴国华、白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琴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刘琴负担。审判员 XX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