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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光凤与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大学路派出所不履行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凤,张奇,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大学路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13行初16号原告马光凤,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张奇,住址同上,系原告马光凤之子。被告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大学路派出所。负责人刘涛,所长。委托代理人崔凯,该所副所长。原告马光凤、张奇因要求被告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大学路派出所履行分户(立户)登记法定职责,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为其办理了分户(立户)登记,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并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光凤、张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光凤、张奇负担。审 判 长  周 健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