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包哲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哲欢,李玉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包哲欢,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中,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包哲欢与李玉中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无大额存款及房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李玉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立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