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5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林斌与黄坤柱、李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斌,黄坤柱,李德美,黄东,邵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333号原告:李林斌,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坤柱,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海曲东路南、菏泽路西四季春城北区。被告:李德美(系黄坤柱之妻),女,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海曲东路南、菏泽路西四季春城北区。被告:黄东,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新市区。被告:邵霞(系黄东之妻),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新市区。原告李林斌与被告黄坤柱、李德美、黄东、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0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兰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