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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4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时代港口医院有限公司、季元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时代港口医院有限公司,季元平,秦向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4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中路32号。法定代表人:沈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武,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家港时代港口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南环路2号。法定代表人:季元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季元平,男,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秦向村,女,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顺融资担保公司)与张家港时代港口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港口医院)、季元平、秦向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3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时代港口医院应归还东顺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7400元。季元平、秦向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顺融资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时代港口医院向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50万元,东顺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东顺融资担保公司代为清偿贷款本金350万元,引发本案纠纷。现申请执行人东顺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时代港口医院、季元平、秦向村达成执行和解,且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顺融资担保公司要求本院暂时先不把被执行人时代港口医院、季元平、秦向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东顺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时代港口医院、季元平、秦向村达成执行和解且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顺融资担保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3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沈家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