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焦海波与被申请人李天刚、赵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海波,李天刚,赵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101号申请人:焦海波,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被申请人:李天刚,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被申请人:赵玉娟,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天刚之妻。申请人焦海波与被申请人李天刚、赵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焦海波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天刚、赵玉娟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焦海波提供担保人安羽所有的晋M8K6**别克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天刚、赵玉娟的7万元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安羽所有的晋xxxx**别克牌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焦海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洁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翟锦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