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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立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30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朱立收,汉族,男,青岛市开发区中核能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0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4月25日被减刑释放。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诉[2017]287号指控事实1、2017年3月16日4时许,被告人朱立收在青岛市李沧区铜川路216号沐青汤泉二楼休息区,趁张小磊熟睡之机,盗窃张小磊华为MATE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72元)、华为P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25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6元)。后该将华为MATE9手机、华为P9手机销赃,得赃款人民币3750元,赃款挥霍。案发后,民警至朱立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台东六路5号院201户的暂住处查获被盗的诺基亚手机,已发还张小磊。2、2017年3月26日2时许,朱立收在李沧区君峰路28号“韵海丽都休闲水会”二楼休息大厅内,趁吴刚福熟睡之机,盗窃吴刚福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568元)。后该将手机销赃,得赃款人民币2200元,赃款挥霍。朱立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被告人朱立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朱立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立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朱立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朱立收盗窃所得而尚未追缴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其予以退赔。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文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臧 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