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斌与被告王建平、王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王建平,王海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81民初245号原告:张斌,男,汉族,1976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王建平,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被告:王海龙,男,汉族,1988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顺江,男,永济市人民医院法律顾问。原告张斌与被告王建平、王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张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建平支付拖欠原告张斌工资、材料费共计5000元。事实与理由:1、被告王建平于2014年聘请张斌在运城城市花园工地干活,工钱至今未付完,现向其索要剩余工钱4000元整,有欠条为证;2、2014年在康乐小区南楼1单元2楼东户改水暖工资、材料费1000元整;3、上述两项请求共计人民币5000元,事实清楚,请求人民法院为我这个下岗职工做主,让被告偿还我的血汗钱;4、法院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王建平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建平、王海龙欠原告4300元工程款,现由被告王海龙于2017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4300元了结本纠纷;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斌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之日起,即产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华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范海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