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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许立华与史福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立华,史福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760号原告许立华,女,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八号镇双利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206181522。委托代理人姜占华,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身份证号码220121196207231515。被告史福臣,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郊双龙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立华诉被告史福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立华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应减半收取278元,剩余278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轶男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