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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莒县果庄金德利购物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莒县果庄金德利购物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99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县果庄金德利购物超市,住所地莒县果庄镇果庄社区前果庄村。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莒县果庄金德利购物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蓉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人民陪审员  武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侯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