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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行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朱惠娣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惠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终427号上诉人:朱惠娣,女,1958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朱惠娣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3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朱惠娣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桥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朱某等(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情况的说明》。上诉人诉称,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沪浦征地责令[2016]第69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上诉人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2017年2月16日,上诉人收到沪规土资复(决)字(2016)第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三页记载:根据《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凌桥镇建房用地许可证》,高桥镇政府出具了《关于朱某等(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情况的说明》,认定申请人(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为163.59平方米。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据此计算房屋补偿价值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高桥镇政府从未向上诉人送达或告知上述《说明》,也没有告知上诉人救济途径及期限。上诉人认为,高桥镇政府在出具上述《说明》时仅依据《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凌桥镇建房用地许可证》,而未采纳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仍将XX宅XX号东、西两间房屋产权人认定为一户被补偿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高桥镇政府无测绘资格,也未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属于超越职权;高桥镇政府在作出涉及上诉人房屋补偿事项的重要认定,既没有向上诉人送达房屋测绘报告和上述《说明》,也没有给予过上诉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诉《关于朱某等(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情况的说明》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上诉人对此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朱惠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本院认为,朱惠娣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朱某等(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情况的说明》,该情况说明仅是对具体事实所作的说明,并非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故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