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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崔兴林与崔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兴林,崔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6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兴林,男,生于1977年4月24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兴中路2排2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崔建英,女,生于1972年6月28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金阳小区银沙苑1号楼1803室,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398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崔建英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崔兴林支付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崔建英在银行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执人崔建英在银行账号的存款。二、划拨被执行人乔书(树)义在银行账号的存款(具体钱数见协助通知书)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号内(开户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号:912900041710303)。三、冻结被执行人崔建英在银行账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