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胡世方、王应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世方,王应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22民特2号申请人:胡世方,男,汉族,1947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人:王应祥,女,纳西族,1955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人胡世方、王应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胡世方、王应祥称,2013年1月18日下午,胡国银在回家途中过二滩电站库区时,掉入河中,并向渔门镇派出所报警,渔门镇派出所出警并作了现场勘查,并初步作出胡国银失踪的决定,至今未找到胡国银尸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胡国银失踪至今已满四年,满足法律规定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胡国银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胡国银,男,1989年4月2日生,纳西族,户籍地四川省盐边县,原住四川省盐边县鳡鱼彝族乡大伙房村云盘组11号,系申请人的儿子。2013年1月18日,胡国银从鳡鱼乡政府打火队回家途中掉入二滩库区至今未找到。申请人胡世方、王应祥向本院提交有关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胡国银无生还可能。2017年3月8日本院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胡国银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国银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胡国银自2013年1月18日回家途中掉入二滩库区经过寻找,至今仍未出现。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发出寻找胡国银公告,公告期届满,胡国银仍下落不明。胡国银下落不明已满4年,申请人胡世方、王应祥向法院申请宣告胡国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国银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焕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欣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