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刑更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荣立危险驾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荣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更134号罪犯姜荣立,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现在苍南县看守所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浙0327刑初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荣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5日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荣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姜荣立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荣立减去拘役十日(刑期至2017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忠烈审 判 员 叶 峰审 判 员 周林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曹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