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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8-11

案件名称

冉娟、梁焕亮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娟,梁焕亮,贺兰,陈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5执异14号异议人冉娟,女,汉族,生于1973年2月8日,住广东省博罗县。异议人梁焕亮,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8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贺兰,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11日,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被执行人陈文武,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8日,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贺兰申请执行陈文武民事一案中,异议人冉娟、梁焕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执异字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冉娟、梁焕亮的执行异议,异议人冉娟、梁焕亮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黔01执复23号执行裁定书,以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本院(2016)黔0115执异字8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冉娟、梁焕亮诉陈文武、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鑫鑫泰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广东省���州市博罗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陈文武、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鑫鑫泰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异议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文武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城三四期6栋303号房产。2015年12月8日被执行人陈文武与贺兰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将上述房产以200万元抵债给了贺兰。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在明知上述房产已有三批债权人通过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完全忽略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不通知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4)筑观法执字第32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产过户给贺兰。贺兰对上述房屋虽是首封,但不具有优先权,她的债权与异议人的债权是平等的,对于查封的被执行人陈文武的上述房产,应与异议人按债权比例分配。现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4)筑观法执字第329-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的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在本院受理贺兰诉陈文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贺兰已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对陈文武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城三四期6栋303号房产进行了保全。此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文武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城三四期6栋303号房产。从时间节点上看,贺兰先于异议人冉娟、梁焕亮提出保全申请。本院在执行贺兰申请执行陈文武民事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贺兰与被执行人陈文武于2015年12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文武将其被查封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城三四期6栋303号房屋折价200万元抵偿给申请人贺兰。对于陈文武将房屋抵偿给贺兰后还欠的债务款70万元双方另行协商付款期限及付款事宜。2016年元月5日,本院依据贺兰与陈文武的和解协议,作出(2014)筑观法执字第329-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陈文武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城三四期6栋303号房产的查封,并将该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贺兰名下。本院的(2014)筑观法执字第329-2号执行裁定书是依据申请人贺兰与被执行人陈文武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的,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异议人要求参与分配,因该房屋折抵的价格为200万元,尚不够清偿所欠申请人贺兰的债权,此时贺兰与陈文武已达成以物抵偿的协议,且房屋已经过户,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本院原(2016)黔0115执异字8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故异议人冉娟、梁焕亮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冉娟、梁焕亮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异议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姜毓荣审判员  朱从杰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田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