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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125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7号星月都会写字楼5楼北侧。负责人:黄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源,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10号。法定代表人:凌仲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 娜人民陪审员  范重辉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洪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