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7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钟鸣申请执行赵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鸣,赵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649号申请执行人钟鸣,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赵团结,曾用名赵创新,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钟鸣申请执行赵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被告赵团结确认欠原告钟鸣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上述本金利息于2016年3月14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吴爱芬于2016年8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7649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 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