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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刘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6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市。主要负责人:陈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高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职员,住高安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诉被告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以被告住址发生变化,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魏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