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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文灵与苏春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灵,苏春灯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510号原告:陈文灵,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春灯,女,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情,德化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文灵诉被告苏春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陈文灵以欲与苏春灯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文灵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小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姝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