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文灵与苏春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灵,苏春灯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510号原告:陈文灵,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春灯,女,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情,德化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文灵诉被告苏春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陈文灵以欲与苏春灯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文灵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小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姝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