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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7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万如申、贾桂云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万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万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717-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万如申解除保全申请人:贾桂云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乡龙头山村。法定代表人:于建国,职务:经理。被申请人:万素华原告万如申、贾桂云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万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冀0828民初71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硅砂开采矿点及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乡龙头山村的集体土地(证号:***)。因申请人万如申、贾桂云经本院发出诉讼费缴纳通知书,期满后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硅砂开采矿点及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乡龙头山村的集体土地(证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国辉人民陪审员  赵 宇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建军 关注公众号“”